近日, 渠县人民法院审结了 一起在脱贫攻坚领域犯罪的 职务犯罪案例。
2015年9月至2017年3月,被告人文某某担任渠县贵福镇文乐村文书兼3组组长,协助贵福镇人民政府管理文乐村易地扶贫搬迁工作。
2016年7月,文某某违规将其女婿贾某华家五人上报为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户,同年8月文某某打电话告知其女儿文某红及女婿贾某华,按照国家政策贾某华家作为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户,如在2016年修建住房或者购买住房,国家将按每人2.5万元给予补助。贾某华夫妇声称没有钱修房子,也买不起房子,文某某答应帮其想办法。 为了让贾某华家得到易地扶贫搬迁补偿款,文某某找到本组村民李某平、常某华夫妇商量,要求李某平夫妇帮忙与贾某华夫妇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经李某平夫妇同意后,文某某便通知贾某华于2016年9月回到渠县与李某平、常某华夫妇签订虚假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在文某某带领下一起到渠县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文某某还帮助伪造了13.8万元购房收条等资料。 2016年7月,文某某违规将何某平家4人上报为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户,并于同年8月打电话告知何某平之妻李某芳,你家为2016年易地扶贫搬迁户,按国家相关补助政策,对购房的易地扶贫搬迁户每人有2.5万元补助,你家4人能得到10万元补助,但要在2016年购房才有补助,你家是2014年买的房子,得不到补助。 李某芳为得到10万元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便让文某某帮忙想办法,文某某喊其找时任村支部书记文某全,李某芳找到文某全,并给文某全送了2万元之后,文某全同意帮忙,同时文某全让其继续找文某某想办法,李某芳又向文某某承诺领到补助款后愿意给其2万元感谢费。 文某某便让李某芳找人签个虚假购房合同,然后再去公证。李某芳就找到本组村民李某忠、周某碧夫妇签订了虚假房屋买卖合同,并于2016年10月在文某某的带领下一同到渠县公证处进行了公证。 随后,文某某在给贵福镇人民政府提交贾某华、何某平两户人的易地扶贫搬迁资料时,向分管扶贫工作的副镇长王某新证实贾某华家、何某平家的易地扶贫搬迁资料齐全、购房情况真实。 在文某某的帮助下,贾某华、何某平两户人的易地扶贫搬迁资料通过了层层审核,并经验收合格。 2018年,贾某华家分两次领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12.5万元、何某平家分两次领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10万元。 事后,文某红拿出2万元现金给文某某,拿出8000元现金感谢李某平、常某华夫妇,剩余的9.7万元被其用于了家庭开支。何某平拿出2万元现金感谢文某某,剩余的8万元被其用于了家庭开支。
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国家异地扶贫搬迁补助款为目的,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的职务之便,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为其女儿、女婿家骗得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12.5万元,其行为属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资产,构成了贪污罪;
同时,被告人文某某受他人请托,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骗取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提供帮助,为他人获取非法利益,收受他人贿赂2万元,造成国家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款损失10万元,其行为已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了受贿罪。
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被告人文某某贪污扶贫资金12.5万元,属“数额较大”,但同时构成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故对其犯贪污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对其犯受贿罪依法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及并处罚金。
被告人文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对主要犯罪事实亦未否认,属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某一人犯两罪,应依法实行数罪并罚。遂法院对被告人文某某作出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所涉赃款予以追缴没收的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