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关于开展摩托车、电动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
通告
【2024】第3号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摩托车、电动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的整治,营造安全、文明、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上级部门决策部署,结合我县当前工作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在全县范围内持续开展电动车、摩托车突出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现将相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
全县范围内。
二、整治重点内容
一是严禁摩托车、电动车未按规定登记、备案上道路行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第1款第14项,处以罚款50-100元的处罚。
二是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上道路行驶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第1款第1项、第2款;第1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1项,处以罚款1000元、拖移机动车、可并处15日以下行政拘留。
三是严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第1款、第90条,处以罚款20-200元、扣留机动车、驾驶证记9分。
四是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号牌;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第16条,处以罚款2000-5000元、扣留车辆、收缴物品、驾驶证记12分。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号牌应作出1-15日行政拘留。
五是严禁驾驶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71条第2项,处以罚款1000元、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扣留车辆、收缴物品。
六是严禁摩托车、电动车违规加装遮阳伞(篷)。凡是违规加装遮阳伞(篷)的一律按照规定依法进行拆除、收缴,并按照非法改型予以处罚。
七是严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通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9条第1款第3项,处以罚款200元、驾驶证记6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处以罚款50元的处罚。
八是严禁驾驶摩托车、非机动车违法载人。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6条,处以罚款50-100元;《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第18条第2项,处以罚款5至50元的处罚。
九是严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非机动车逆向行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处以罚款20至200元、驾驶证记3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4条,处以罚款5至30元的处罚。
十是严禁驾驶摩托车、电动车不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0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办法》第65条第6项,处以罚款50元、驾驶证记1分的处罚。
三、其他事项
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自觉配合公安机关执法,对拒不配合执法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对构成犯罪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