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渠县公诉 审结达州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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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前天 14:19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4月11日,渠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达州市首例高空抛物罪案件。此案吸引了省市人大代表、基层治理及群众代表、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条线部门负责人等40余人前来观摩旁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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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日9时许,54岁的张某与其男友因琐事在家中发生激烈争执,为发泄情绪通过7楼卧室窗户向楼下抛掷若干衣服、女士手提包、相框以及10多根金属空心管,将停放在楼下的电动车顶棚、仪表、门市遮雨棚等损坏。
鉴于事发时为人流高峰期,且楼下即为商店门市,张某的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经审理,合议庭当庭宣判张某犯高空抛物罪,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的刑罚。张某当庭认罪悔过,并提交了一份“悔过书”。
此案审判不仅教育了公众关于头顶安全的重要性,还为未来的普法宣传和安全保卫提供了指导案例。庭审后,全市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召开了案件复盘评议会,以进一步提升法律文书的规范性、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和量刑建议的合理性。


新闻链接:
高空抛物罪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实施,“高空抛物罪”作为新罪名入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但不少公众对高空抛物罪的认知有待加强,误认为未造成实际人员伤亡事件,则不构成犯罪。实际上,行为人抛掷的物品性质、地点、时间、人流密集程度等因素,都是判断行为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构成高空抛物罪的考量范畴。高空抛物若导致人员伤亡等极端事件的发生,除依法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外,可能同时因触犯过失致人重伤罪、故意伤害罪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面临更重的刑罚。


来源:渠县融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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