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列表 发新帖

张起嘴巴乱说?坚决打击!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4-4-29 10:22:14  | 显示全部楼层 | 阅读模式 | 来自四川

网络不是法外之地

文明上网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造谣传谣者必将受到法律惩罚

640?wx_fmt=png

在互联网、微信群、微博、QQ群、短信群等散布有关疫情、警情的虚假信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追究刑事责任。为有效净化网络空间,依法严厉打击网络谣言,渠县网信办和渠县公安局联合深入推进网络谣言打击整治专项行动。

640?wx_fmt=png

近期,渠县网信办和渠县公安局接到网民举报称:有网民在微信群发布“二中跳楼学生刘某写给全体老师的一封信!

以一个学生的身份控诉老师在校外办辅导班,自己家里困难还被迫交补课费,在本地微信群里引发讨论和关注。

640?wx_fmt=jpeg&from=appmsg

信中表述:父母一个月工资加起来3000元左右,家庭经济困难,平常家里一个鸡腿炖几个土豆,妈妈总是把肉挑到自己碗里,父母吃土豆,但学校各种补课要交1000元,父母都会及时上交,补课时,老师很卖力,教室上却不用心,以此来抨击老师将教学作为赚取钱财的工具,而不是作为一种崇高事业。
经渠县公安局民警核实,该谣言为旧信息,多省多平台网警已经辟谣,但渠县网民余某容、李某辛不经核实,仍然在各自多个微信群转发该信息,因该信息未注明省份、区县且为不实信息,易引发大量群众猜测、瞎想,扰乱地方社会治安秩序和教学秩序,抹黑、诋毁国家教育制度。

2024年4月26日,渠县网信办和渠县公安局依法对多次在网上发布不实信息的余某容、李某辛给予了行政处罚,同时对少量发布者且情节轻微的徐某、赵某等6名造谣、传谣者给予了批评教育,责令写下保证书,并在微信群里主动辟谣。



640?wx_fmt=gif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ND 

来源:渠县公安


渠县网 - 论坛版权1、本主题所有言论和图片纯属会员个人意见,与本论坛立场无关
2、本站所有主题由该帖子作者发表,该帖子作者与渠县网享有帖子相关版权
3、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转载或引用本文时必须同时征得该帖子作者和渠县网的同意
4、帖子作者须承担一切因本文发表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5、本帖部分内容转载自其它媒体,但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6、如本帖侵犯到任何版权问题,请立即告知本站,本站将及时予与删除并致以最深的歉意
7、渠县网管理员和版主有权不事先通知发贴者而删除本文

发表于 2024-4-29 11:46:56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重庆
坚决打击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4-29 12:51:44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4-29 15:29:11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2024-4-29 16:32:37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四川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于 3 天前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 来自江苏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发表回复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返回顶部快速发帖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APP下载
关于我们
关于我们
友情链接
联系我们
帮助中心
网友中心
购买须知
支付方式
服务支持
资源下载
售后服务
定制流程
关注我们
官方微博
官方空间
官方微信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