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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0-30 15:3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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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自四川
网民朋友:
您好!来帖已收悉,现回复如下:
2020年10月27日,雷某东驾驶渝BU13**号重型自卸货车从渠县有庆镇往渠县县城方向行驶,当日20时左右行经渠县有庆镇龙头桥路段时,其货车上的石子掉下把郝某旭驾驶的川STL3**号出租车挡风玻璃打裂。我大队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依法给此次事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该起事故为意外事故,并向双方当事人解释了作出以上事故认定的法律依据,双方当事人在事故认定书上签字确认。同时,当面告知事故双方当事人,如对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达州市公安交警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如对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向渠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渠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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