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港口区域外设置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选址应当在水流平缓、水深足够、坡岸稳定、视野开阔、适宜船舶停靠、方便人员上下的地点,并远离危险品生产、堆放场所,具备船舶安全运营条件的非碍航河段;
(二)具备人员上下的安全设施,按照规定设置视频监控等监管设施和配备消防、应急通信设施;
(三)配备必要的救生设备和专门管理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夜间作业的停靠站点,其航道、航标及照明设施等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范。
第七条 交通运输部门在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项目审批过程中,应当征求自然资源规划、水务、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意见,依法依规进行办理。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依法依规办理土地使用、行洪论证、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水上水下活动许可等手续。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及其设施的,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报有管理权限的交通运输部门审批。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码头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满足客运船舶靠泊能力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能力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的安全设施、环保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停靠站点应当根据靠泊船舶需要,配套建设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船舶所产生的垃圾,应当分类收集、存放,并转运至辖区乡镇(街道)或者城管执法部门指定的垃圾收运场所。生活污水、含油污水等应当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港口区域外客运船舶停靠站点建设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交通运输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单位)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并依法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采用浮动式码头靠泊客运船舶的,码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满足运营船舶船型靠泊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