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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于2024年3月26日(星期二)上午在县水务局顶楼会议室召开“渠县博源水务自来水销售价格听证会”。 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项目 渠县博源水务自来水销售价格听证会。 二、定价听证方案 渠县博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向县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报送了《关于调整自来水销售价格的请示》(渠博源水务〔2023〕57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和《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我局对渠县博源水务发展有限公司的自来水价格进行了可行性认证和成本监审,提出以下价格听证方案: 定价成本构成:供水定价成本包括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和运行维护费。固定资产折旧费是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固定资产按照办法规定的折旧方法和年限计提的费用;无形资产摊销是指与供水业务相关的软件、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原值在有效期内的摊销;运行维护费是指供水企业维护供水正常运行的费用,包括原水费、外购成品水费、动力费、材料费、修理费、人工费、其他运营费用。 经成本监审,按照规定的标准漏损率核定该公司平均供水成本为3.44元/吨。供水价格应由供水成本加企业合理利润和税金构成,经测算,供水价格为3.62元/吨。 方案一: 居民生活用水价格按接近保本核定,居民用水部分成本由非居民用水和特行用水用户分担。 1、博源水务公司供水区域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原3个水价(涌兴镇3.2元/吨、宝城镇和渠县乡镇供水公司乡场镇3.1元/吨、原乡镇供水公司中心场镇3.0元/吨)统一调整为3.2元/吨。 2、非居民用水和特行用水具体价格由供水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社会承受能力和与居民生活用水价格保持合理比价等因素确定。 (1)博源水务公司供水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由原3个价格(宝城镇、涌兴镇3.8元/吨、三汇镇3.95元/吨、其余原中心场镇3.6元/吨)统一调整为3.8元/吨。 (2)特种行业用水价格由原3个价格(宝城镇、涌兴镇4.6元/吨、三汇镇4.85元/吨、原中心场镇、乡.镇供水4元/吨)统一调整为4元/吨。 3、优惠政策:对场镇五保户、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用水价格不作调整,按调整前价格执行。 方案二: 1、博源水务公司供水区域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原3个价格(涌兴镇3.2元/吨、宝城镇和渠县乡镇供水公司乡场镇3.1元/吨、原乡镇供水公司中心场镇3.0元/吨)统一调整为3.3元/吨。 2、博源水务公司供水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由原3个价格(宝城镇、涌兴镇3.8元/吨、三汇镇3.95元/吨、其余原中心场镇3.6元/吨)统一调整为3.8元/吨。 3、博源水务公司供水区域特行用水价格由原3个价格(宝城镇、涌兴镇4.6元/吨、三汇镇4.85元/吨、原中心场镇、乡.镇供水4元/吨)统一调整为4.6元/吨。 4、优惠政策:对场镇五保户、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用水价格不作调整,按调整前价格执行。 方案三: 1、博源水务公司供水区域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由原3个价格(涌兴镇3.2元/吨、宝城镇和渠县乡镇供水公司乡场镇3.1元/吨、原乡镇供水公司中心场镇3.0元/吨)统一调整为3.2元/吨。 2、博源水务公司供水区域非居民用水价格由原3个价格(宝城镇、涌兴镇3.8元/吨、三汇镇3.95元/吨、其余原中心场镇3.6元/吨)统一调整为3.95元/吨。 3、博源水务公司供水区域特行用水价格由原3个价格(宝城镇、涌兴镇4.6元/吨、三汇镇4.85元/吨、原中心场镇、乡.镇供水4元/吨)统一调整为4.85元/吨。 4、优惠政策:对场镇五保户、低保户实行优惠政策,用水价格不作调整,按调整前价格执行。 三、听证会参加人名单 1、居民消费者代表: (1)社区代表:刘建(贵福镇社区代表)、张欣(有庆镇社区代表)、蒲伟(土溪镇社区代表)、唐本学(三汇镇社区代表)、陈小华(涌兴镇社区代表)。 (2)消费者代表:范长虹、熊明坤、卢恒、王军、李建军、杨劲、孙军、邓志强、党成书、杨金秋。 2、经营者参加人:杨志全(渠县博源水务)。 3、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相关部门、新闻媒体和社会组织参加人:曾文德(县人大代表)、张涛(县政协委员)、寇曼秋(县财政局)、张邦春(县水务局)、罗丹丹(县市监局)、赵云(县委政法委)、陈万灿(县司法局)、邹松林(县住建局)、宋祥柏(县消费者协会)、廖飞(专家代表)、何琛(专家代表)、范长虹(民意代表)、杨兴德(县融媒体中心)。 四、听证人名单 张春林(渠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张敏(渠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收费管理股股长)、何晓春(渠县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调控成本监审股股长)、杨惊龙(渠县发展和改革局法规股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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