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奉燕 于 2021-10-10 18:14 编辑
10月9日, 达州公安交警公布了 我市2021年1月至9月 “终生禁驾”人员名单, 共计11人。 这11人中, 驾龄最长的21年,驾龄最短的3年, 年龄最大的64岁,最小的26岁。
1. 蒋友全,男,达州市渠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30********7315,准驾车型B2E。2020年01月27日20时15分许,蒋友全醉酒后驾驶川SNU0**号小型面包车,在渠县望石路李渡镇新渡村三组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蒋友全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2. 陈朝洪,男,达州市大竹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9********1638,准驾车型C1。2020年09月18日21时20分,陈朝洪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两轮轻便摩托车,在大竹县东湖路输气二队门口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陈朝洪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3. 李民泉,男,达州市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0390,准驾车型C1E。2020年12月14日19时33分,李民泉醉酒后驾驶川A35Y**号小型轿车,在宣罗路9公里800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李民泉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4. 杨泽江,男,达州市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6190,准驾车型C1。2021年1月7日14时25分,杨泽江醉酒后驾驶川S6B8**号小型轿车,在南(坝)上(峡)路9公里300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杨泽江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5. 罗京,男,达州市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019X,准驾车型C1。2020年05月29日23时12分,罗京饮酒后驾驶川SXZ2**号小型轿车,在南樊路45公里500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罗京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6. 杨仁红,男,达州市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5012,准驾车型C1。2020年10月15日21时25分,杨仁红饮酒后驾驶川S3S7**号小型轿车,在双白路39公里500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杨仁红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7. 陈军,男,达州市宣汉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2********4253,准驾车型C1。2021年04月07日06时07分,陈军驾驶豫J75R**号小型轿车,在胡家至红峰1公里500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陈军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8. 骆传学,男,达州市大竹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9********1655,准驾车型C1。2019年09月16日05时04分,骆传学驾驶无号牌三轮车,在318国道2030公里200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骆传学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9. 李昌轩,男,达州市开江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3********4933,准驾车型E。2019年11月12日09时59分许,李昌轩驾驶川SK73**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在开江县新宁镇东大街30号路段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李昌轩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0. 江雷,男,达州市大竹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9********6810,准驾车型C1。2020年11月20日03时06分,江雷驾驶川SJL3**号小型轿车,在大竹县210国道1996公里600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江雷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11. 蒋先桥,男,达州市开江县人,原驾驶证号码513023********4613,准驾车型C1。2021年02月13日06时28分,蒋先桥驾驶川SA65**号两轮摩托车,在开梅路1公里500米处实施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经法院审理判决,其行为构成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后逃逸构成犯罪。
达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吊销蒋先桥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有下列情况的,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1、酒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2、开车造成重大事故后逃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公安机关会将这些驾驶人录入管理黑名单,并实施动态监管,一旦发现被禁驾人员报考驾照,系统会自动锁定。终生禁驾,即终生不得重新考取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能驾驶机动车。若被终生禁驾后仍开车上路,驾驶员一旦被查处,将按照“无证驾驶”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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