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述这起案件中,我们可以看到同饮者是否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有无劝酒行为,是法院判定同饮者有无责任的主要依据。那么何种情况同饮者需要担责呢?我们来看新疆乌鲁木齐的一起判例。
2023年7月,乌鲁木齐市某公司负责人李某组织员工在郊区一家农家乐进行团建。聚餐期间,何某某饮酒约500毫升,继而站立不稳,众人将其搀扶到沙发上休息。团建结束后,李某安排同事送何某某回家。抵达何某某家后,有同事打电话联系何某某的妻子赵某,告知其醉酒状况。妻子赵某建议将何某某送至附近医院,众人照办。后来何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死因为异物导致窒息,心跳呼吸骤停。
事后,何某某妻子将某公司、李某及一起聚餐的五名同事诉至法院,要求共同赔偿120万余元。
原告认为,李某组织此次活动,且和同事未劝阻何某某饮酒,在何某某醉酒后处置措施不当致其死亡,应担责。
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 王洪堂:在这个活动中没有斗酒、灌酒等不当行为,在这个活动期间,单位领导还强调了,要注意安全,不管是单位还是员工,在整个事件过程中没有任何民事过错,也尽到了注意义务,所以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被告认为,何某某参加公司聚餐属于法律规定的自担风险情形,且公司在聚餐后已安排专人将何某某送回家,事发后垫付5万余元医药费,故公司不应担责。同时,其他被告也认为自己不存在过错。
法官介绍,同饮者不能因为未提醒、劝阻醉酒者,而被要求承担侵权责任?同饮者是否担责,关键要看他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行为是否存在过错。
法官表示,从本案来看,没有证据证明其他共同饮酒人存在对何某某强行劝酒、逼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等不当行为,故不能认定共同饮酒人存在饮酒中的不当行为?
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副庭长 邵振录:根据相关人员在刑事侦查大队所做的询问笔录来看,以及公安机关调取的事发地农家乐的公共场所视频显示,在公司组织的团建活动中,其他共饮者没有对何某某有强迫饮酒、许诺条件饮酒相关的情形存在。
但是当天何某某因醉酒已致全身瘫软,被架上车时处于昏迷状态,其他同饮者应当负有扶助、照顾、护送、送医等救助义务,以避免危险发生。
虽然公司负责人李某安排未饮酒的其他同事将何某某送至家中,一定程度上有尽到扶助、照顾义务,但是对于何某某因严重醉酒无法自主活动,因呕吐物引起的呼吸困难观察不足,没有及时将何某某送医,导致错过了最佳抢救时机,被告李某等人虽不构成民事过错行为,但存在一定的过失行为,应当承担一定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何某某的死亡后果是其过量饮酒的自身行为直接导致,承担90%责任,公司、组织者及其他被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赔偿赵某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