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近年来,我国对相关的犯罪一直持高压严厉打击态度,因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属于电信网络诈骗的源头犯罪,对电信网络犯罪的打击,必须从源头抓起。
本案中,潘某作为通讯营业厅的工作人员,对于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理应有更高的职业敏感和警惕义务,但其为了牟取非法利益,罔顾职业伦理、国家法律向他人出售,属于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的“行业内鬼”。该案的审理,对相关从业人员应提高法律意识,规范从业行为,自觉承担用户个人信息的保护义务敲响了警钟。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要树立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提供、分享、丢弃个人信息,特别是身份证等敏感信息,以及不随意点击来路不明的链接。一旦发现个人信息遭受侵害,要及时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